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最近认定,4种含有特定添加剂的塑料,不含目前儿童玩具和儿童护理用品禁用的某些邻苯二甲酸酯。根据这项认定,从9月29日起,该等含有特定添加剂的塑料毋须由第三方检测,以证明符合儿童玩具和儿童护理用品强制禁用邻苯二甲酸酯的规定。
《2008年消费品安全改进法》第108条规定,儿童玩具和儿童护理用品的可接触塑料零部件,或其他由可能含有邻苯二甲酸酯的材料制造的零部件,不得含有浓度0.1%以上的6种特定邻苯二甲酸酯,即DEHP、DBP、BBP、DINP、DIDP和DnOP。其后,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建议把DINP的临时禁令改为永久禁令,并解除DIDP和DnOP的临时禁令,同时在禁制清单增加其他4种邻苯二甲酸酯,即DIBP、DPENP、DHEXP和DCHP,不过这些行动均未落实。
根据经《消费品安全改进法》修订的《消费品安全法》第14(a)条,凡受由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执行的消费品安全规则或类似规则、禁令、标准或规例监管的产品,其制造商须证明该产品符合所有由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执行的适用规定。儿童产品方面,认证应以获消费品安全委员会认可的第三方合格评定机构的检测结果为依据。因此,受邻苯二甲酸酯限量规管的儿童玩具和儿童护理用品,其制造商在发出儿童产品证书,并将儿童玩具或儿童护理用品投入美国商业领域之前,应交由第三方检测是否符合这些限制。
2011年8月的美国公法第112-28号指示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征求意见,探讨有否方法降低第三方检测规定的成本,同时确保符合适用的消费品安全规则、禁令、标准或规例。该公法还授权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发布新的或经修订的第三方检测规例,只要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决定该等规例可降低第三方检测的成本,同时确保符合适用的消费品安全规则、禁令、标准或规例。为此,消费品安全委员会要求Toxicology Excellence for Risk Assessment这家机构就邻苯二甲酸酯进行研究,并就其结果拟备两份报告。根据这项研究,消费品安全委员会人员得出结论,即现时甚少资料显示,聚丙烯、聚乙烯、某些聚苯乙烯和ABS树脂(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共聚物)等塑料制品可能含有目前禁用或按照上述拟议的规则可能禁用的邻苯二甲酸酯。此外,没有证据表明,消费品(特别是儿童产品)所用的这4种塑料(纯净物料或使用回收物料)含有浓度超过0.1%的该等邻苯二甲酸酯。
为此,消费品安全委员会认定,这4种塑料若含有下列任何添加剂,仍属符合邻苯二甲酸酯禁令,因此毋须由第三方检测以确保合格。
· 聚丙烯:含有聚丁烯、癸二酸二辛酯、树脂酸异辛酯、石蜡、环烷烃、矿物增塑油和多元醇等增塑剂;未回收的催化剂;填料;主抗氧化剂及副抗氧化剂;中和剂;抗静电剂;爽滑剂;金属钝化剂;猝灭剂;紫外线稳定剂;成核剂;阻燃剂;发泡剂;防黏结剂;润滑剂;或着色剂
· 聚乙烯:含有甘油三苯甲酸酯、聚乙二醇、葵花子油、石蜡、石蜡油、矿物油、甘油、EPDM橡胶及EVA聚合物等增塑剂;引发剂;促进剂;未回收的催化剂;填料;抗静电剂;阻燃剂;防黏结剂;爽滑剂;发泡剂;交联剂;抗氧化剂;碳黑;或着色剂
· 通用聚苯乙烯、中强度聚苯乙烯、高强度聚苯乙烯、超高强度聚苯乙烯:含有未回收的催化剂;内润滑剂;链转移/转换剂;稳定剂;稀释剂;着色剂;氯化铝、氯乙烷或盐酸;氧化铁、氧化钾或氧化铬;或双功能过氧化物
· ABS树脂(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共聚物):含有烃加工油、磷酸三苯酯、间苯二酚四苯基磷酸酯、低聚磷酸酯、长链脂肪酸酯和芳香族磺酰胺等增塑剂;稳定剂;润滑剂;抗氧化剂;分子量调节剂;引发剂/未回收的催化剂;激活剂;乳化剂;或着色剂
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指出,这项认定只免去制造商将特定塑料及所附的添加剂交由消费品安全委员会认可的第三方合格评定机构检测的责任。不论是否免去第三方检测的要求,儿童玩具和儿童护理用品仍须符合《消费品安全改进法》第108条对邻苯二甲酸酯含量的实质性限制。若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发布最终规则,将DINP的临时禁令改为永久禁令,并将DIBP、DPENP、DHEXP和DCHP加入禁制清单,消费品安全委员会亦将修改豁免范围,以涵盖受邻苯二甲酸酯最终规则限制的同一种邻苯二甲酸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