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欧盟REACH法规附件XVII中只规定了对儿童玩具及儿童护理产品中的6种邻苯二甲酸酯DEHP、DBP、BBP、DINP、DIDP、DNOP的限制要求,对其他产品并未作出管制;虽然可以通过授权程序加以调控,但是非欧盟地区生产的产品本身并不需要授权。因此产品中的邻苯风险无法得到充分的控制。
本次的提案主要内容如下:
物质名称 | 限制内容 |
双(2-乙基己基)邻苯二甲酸酯 (DEHP)
EC 号: 204-211-0 CAS号: 117-81-7 邻苯二甲酸丁苄酯 (BBP) EC 号: 201-622-7 CAS 号: 85-68-7 邻苯二甲酸二丁酯 (DBP) EC 号: 201-557-4 CAS 号: 84-74-2 邻苯二甲酸二异丁酯 (DIBP) EC 号: 201-553-2 CAS 号: 84-69-5 |
1.物品的塑化材料如含有DEHP、DBP、DIBP、BBP且4种邻苯二价酸酯的单独或总的百分含量超过或等于0.1%则不得投放市场。
2.第1段自该限制生效3年后开始实施。 第1段和第2段不适用于: a.仅供户外使用的物品,含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的材料不会与人体皮肤发生长时间接触或与接触黏膜。 “与人体皮肤发生长时间接触”指在一整天内与皮肤连续性接触10min以上或者间断性接触30min以上。 “仅供户外使用”指在正常及合理的可预见的情况向该物品不会在室内使用或被存储于室内。 b.仅用于工业或农业工作场所的物品。该豁免不适用含邻苯二价酸酯的材料会与工作者发生长时间接触的物品。 c.实验室用的测量设备。 d.第2段所述时间之前投放市场的物品。
第1段和第2段不适用于已被现行法律覆盖的物品: i.(EC) No 1935/2004 和(EU) No 10/2011管控范围内的食品接触材料; ii. (EC) No 726/2004, 2001/82/EC 或 2001/83/EC管控范围内的药品的直接包装以及90/385/EEC, 93/42/EEC 或 98/79/EC管控范围内的医疗设备; iii.REACH法规附件XVII现有条款第51项所述含有DEHP、DBP、BBP的玩具和儿童护理产品。 |
本次的邻苯限制提案主要涉及的产品包括地板、带涂层的织物或纸制品、娱乐用品和设备、床垫、鞋类、办公用品和设备、电线电缆、其他塑料产品或涂层产品等,但是提案中给予了3年的过渡期,以确保企业能够更好地适应新限制的要求。
今年9月份REACH委员会会议上将对该提案进行讨论,对此提醒相关企业关注相关修订情况,注意做好应对。